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4]1412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108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村**号**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5日晚,被告人况某某酒后乘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新城11栋车库,无故爬上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车库的渝AH****白色丰田雅力仕小轿车车顶,踩踏车顶,致该车损坏,产生维修费共计人民币8023元。经估价鉴定,被损坏小轿车受损部位价值人民币5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维修单据、照片等;
2.证人万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魏 军
2014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南岸区**村**号附**号(联系电话157232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4.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