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垫江县**镇**城**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况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祥云路258号地下车库,由胡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况某某采用搭线打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豪爵-SUZUKI牌二轮摩托车。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8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况某某来到垫江县高安镇丰收大堰小区车库,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薛某某的一辆大江牌二轮摩托车。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11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况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当日,民警从被告人况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两辆二轮摩托车。2019年1月30日,民警将豪爵-SUZUKI牌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次日将大江牌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垫价认[2019]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5.高安镇文福街路口、杠家卡口入城全景等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况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
检察官助理: 郭朝霞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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