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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高安市**路**号,房产中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6年以前,被告人况某某因做二手车中介,向金某某、艾某某等人借款,欠下高额债务。2016年4月,况某某开始在南昌**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因刚进公司,收入不高,后因金某某等人向况某某追债,况某某开始萌生利用房产中介日常办理的“投资炒房”(房产中介出钱从房东手中将房子买过来公证到房产中介名下,再将房子卖给客户,房产中介从中赚取差价)、“交税”(房产中介帮客户办理房产证交税,房产中介从中赚取税点差额和佣金)、“反贷”(房产中介出钱帮客户垫钱付清按揭款,客户从银行把房产证拿出来之后二次贷款,房产中介从中赚取过桥费)、“过桥”(房产中介出钱帮客户支付首付款,等房子过户之后,客户将房产中介的钱还上,房产中介从中赚取过桥费)等正常业务为由,虚增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客户及身边朋友将钱拿给自己“投资”,实际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因在规定时间到期后要支付上一个被骗客户的本金及利润,况某某继续使用同样方式骗取其他客户投资来偿还前一个客户的本金和利润。自2016年4月至案发,况某某以投资炒房需要垫资、反贷需要垫资、过桥需要垫资、做房产税需要垫资、可以购买到指标房需要支付指标费、定金、尾款等为由骗取赵某某等人钱财,实际骗得共计790.5769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帮客户购买房产税、过桥需要垫资为由,以高额利润为诱,骗取赵某某546.4827万元,已偿还526.5799万元,实际骗得19.9028万元。

2.2016年11月至2020年1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需要垫资为由,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张某某289.3686万元,已偿还275.4万元,实际骗得13.9686万元。

3.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需要垫资为由,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崔某某166.3194万元,已偿还163.84万元,实际骗得2.4794万元。

4.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需要垫资为由,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刘某甲1828.8090万元,已偿还1791.8450万元,实际骗得36.9640万元。

5.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帮买房产税、反贷需要垫资为由,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王某甲271.7万元,已偿还205.648万元,实际骗得66.052万元。

6.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反贷、倒卖指标房需垫资为由,以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黎某某818.15万元,已偿还808.4099万元,实际骗得9.7401万元。

7.2019年6月至12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需要垫资为由,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谌某甲18.3万元,偿还18.7万元,被骗金额已全部还清。

8.2019年6月至10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需要垫资为由,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夏某某96.5万元,偿还97.2万元,被骗金额已全部还清。

9.2019年7月至12月,况某某以能购买到指标房,需要支付指标费、定金等费用为由,骗取李某某76万元,已偿还37万元,实际骗得39万元。

10.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况某某以能购买到指标房,需支付指标费、定金费用为由,骗取汪某某222.5万,已偿还193万元,实际骗得29.5万元。

11.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况某某以能购买到指标房,需要支付指标费、定金为由,骗取王某乙133万,已偿还152万,诈骗金额已全部还清。

12.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况某某以能购买到指标房,需要支付指标费、定金等费用为由,骗取沙某某168万元,已偿还60万,实际骗得108万元。

13.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需要垫资为由,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徐某甲12.88万元,已偿还12.71万,实际骗得1700元。

14.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帮交房产税、倒卖指标房需要垫资为由,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梁某甲22.6万元,已偿还6.8万元,实际骗得15.8万元。

15.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况某某以能购买到指标房,需要支付指标费、定金为由,骗取杨某某168万元,已偿还138万元,实际骗得30万元。

16.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况某某以能购买到指标房,需要支付指标费、定金为由,骗取熊某某65万元,未偿还,实际骗得65万元。

17.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况某某以能购买到指标房,需要支付指标费、定金为由,骗取刘某乙543万元,已偿还360万元,实际骗得183万。

18.2019年12月,况某某以投资炒房需要垫资为由,承诺给予高额利润为诱,骗取单某某97万元,已偿还34万元,实际骗得63万元。

19.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况某某以能购买到指标房,需要支付指标费、定金为由,骗取付某某108万元,未偿还,实际骗得108万元。

2020年3月26日,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部分被害人谌某乙、徐某乙、梁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录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被告人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况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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