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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况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8〕346号

被告人况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11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况某甲驾驶湘E2****轻型普通货车从新邵县**镇**村驶往大路村,19时17分许,途径新田铺镇双龙加油站路段时,因遇对面来车视线不明未及时降速处理,车辆右前方撞到行人无名氏,造成无名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况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晚23时许到新田铺交警中队投案。经认定,况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资料、车辆保险资料、新邵县人民医院诊断书、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户籍资料等;2.证人隆某某、邓某某、金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甲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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