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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况某甲故意伤害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况某甲,汉族,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兴化市**镇**村**号,个体养殖。被告人况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况某甲与况某乙夫妇在**镇**村**组况某乙蟹塘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况某甲用棍击、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况某乙进行殴打,导致况某乙肋骨等部位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况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经鉴定,被害人况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大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况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露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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