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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冶哈三故意杀人案)_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冶哈三,男性,回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该县**乡**村**社**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4日以民公(刑)诉字{2019}10093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以被告人冶哈三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6月20日以民检公诉报(移)诉〔2019〕5号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冶哈三与被害人马某甲系邻居,两家因邻里地界纠纷素有矛盾。2019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冶哈三父母与被害人马某甲因地界纠纷再次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冶哈三之父打电话给被告人冶哈三告知发生口角之事,并将在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务工的被告人冶哈三叫回,至当日19时左右被告人冶哈三回到家门口,从自己驾驶的车内携带一把单刃刀追至被害人马某甲家中,在被害人马某甲左肩部及右腹部各戳了一刀,后持刀追赶在现场的被害人马某甲之子马某乙,被其母亲阻止。经鉴定:死者马某甲系生前腹部受锐器损伤,致髂内动、静脉完全断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冶哈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哈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英

2019年730

附:

    1.被告人冶哈三现羁押于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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