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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冶某某、尚某某涉嫌盗窃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徽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4〕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2014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捕前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社,无前科,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2014年6月9日涉嫌盗窃被拘留,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捕前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路2号。无前科,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某,男,19***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捕前住甘肃省陇南市徽县****街。无前科,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冶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何某某(已判)窜至徽县****新村撒某某家,被告人冶某某在桥头望风,王某某、何某某剪断窗子防盗网进入室内,盗得玉质项链四个,价值4000元,纸币和硬币价值2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4200元,玉质项链变卖到徽县****路“兵兵首饰加工店”,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挥霍。

2012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高某某(已判)、王某某(已判)窜至徽县****29号粮食局家属楼*单元***室刘某某家,被告人张某某在外面望风,高某某、王某某撬开窗子防盗网,潜入室内,盗窃现金1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4300元,用于吸食毒品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交了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发还失主。

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何某某(已判)窜至徽县能源办办公室,被告人尚某某在楼道外望风,王某某、何某某撬开窗子防盗网进入室内,盗得软中华香烟三条,南京九五香烟三条,飞天兰州香烟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两条。何某某将香烟变卖后用于三人吸食毒品。2013年10月18日被盗香烟经两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8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估价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某、张某某、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涛

2014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冶某某、张某某、尚某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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