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冶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冶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3********,回族,不识字,系青海省民和县**镇农民,住该镇**村**社**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8年7月 15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同年9 月17日因患结核性脑膜炎被释放,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冶某某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药店”内盗窃该药店收银台抽屉里的1200多元人民币现金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7日,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冶某某患有结核性脑膜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一项“结核性脑膜炎”之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6、抓获经过;7、前科材料;8、是否适宜羁押的鉴定报告;9、个人病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某某为牟取个人私利,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冶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剑秋

2020年5月25日

 附:案卷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