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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中培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004号

被告人冷中培,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中培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 8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冷中培于2017年4月14日将其名下的重庆市渝北区**房产出售给郭某某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冷中培为了骗取他人信任,先行伪造上述已经出售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余某某交付伪造的房地产权证,谎称以该房产作为抵押,三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共计人民币19.9999万元。用于支付他人欠款、归还信用卡、消费等。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冷中培以上述方式,于2017年12月22日、23日共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4.9999万元;

2.被告人冷中培以上述方式,于2018年1月22日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5万元;

3.被告人冷中培以上述方式,并谎称借款当日17时之前可以立刻归还借款,于2018年2月26日再次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冷中培获得上述款项后,遂于次日逃匿。

被害人余某某多次并采用多种方式联系被告人冷中培未果,于2018年3月12日报案。被告人冷中培于2018年5月22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东站被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冷中培到案后,经公安人员多次联系后陆续归还被害人余某某共计人民币1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重庆市房地产权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邓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冷中培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中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冷中培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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