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冷兴富,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村**号。200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清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兴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冷兴富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村**排**号常某某的暂住处,采用剪锁入户的方式,盗走蓝色vivoS1手机一部及理发用电推子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33元。
2020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冷兴富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美丽新都小区底商瑞和快捷酒店,趁酒店服务员熟睡之机,将大厅内放置的装有“鹩哥”的鸟笼盗走,后被告人冷兴富将该“鹩哥”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冷兴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冷兴富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兴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兴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冷兴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冷兴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冷兴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检察官助理 刘家洁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冷兴富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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