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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军烈、谭颜俊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谭颜俊,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冷军烈,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3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军烈、谭颜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11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谭颜俊多次向吸毒人员曹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3笔,共计人民币9500元。其中2019年7月8日至13日,被告人谭颜俊在本市东区枣子坪东街12号1栋6单元楼下,六次向曹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7月5日、7月8日,被告人冷军烈两次从被告人谭颜俊处拿取毒品海洛因后,在本市东区枣子坪万里桥下贩卖给吸毒人员易某某,现金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3、2019年7月11日、12日,被告人冷军烈两次从被告人谭颜俊处拿取毒品海洛因后,在本市东区枣子坪东街12号1栋6单元楼下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现金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19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区枣子坪东街12号1栋6单元楼下将被告人谭颜俊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6小包,共计净重1.54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通话详单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颜俊、冷军烈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军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颜俊、冷军烈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军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军烈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冷军烈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谭颜俊现被监视居住于本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8237****;被告人冷军烈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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