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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冰、钟某某合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冷冰,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69********,内蒙古喀喇沁旗人,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无固定住所。无前科。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2********,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公司**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7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冰涉嫌合同诈骗罪、钟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冷冰介绍被告人钟某某向贾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贾某某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人冷冰、钟某某二人商议伪造一份权属属于贾某某的林权证交给贾某某做抵押。2009年12月份,在林西县林西镇安居宾馆被告人钟某某伪造了一份编号为2303022、权属人为贾某某的《内蒙古自治区林权证》。2009年12月15日,被告人冷冰将该伪造的林权证以及被告人钟某某书写的一枚注明以该林权证做抵押的借据交给贾某某,当日贾某某通过被告人冷冰转借给被告人钟某某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实际获款人民币1395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10500元)。此后被告人钟某某按月支付10500元月利息。2010年10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将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本金偿还到被告人冷冰处,被告人冷冰没有按约定将此款偿还贾某某,而是将此款非法截留占有,并对贾某某隐瞒被告人钟某某已偿还人民币150000元借款的事实。后贾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冷冰还款,被告人冷冰拒绝偿还,并更换联系方式,致使贾某某受到严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冷冰、钟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告人钟某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林权证作担保,将被告人钟某某偿还给被害人贾某某的借款全部非法截留占有,并对被害人贾某某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冷冰、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冷冰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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