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冷宇航、王晓松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四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冷宇航,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吉林省长春市**路**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王晓松,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号,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宇航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6月1日两次退回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8日退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晓松、冷宇航为牟取经济利益,多次共同或单独违反海关规定,将从境外购买的国家禁止进口的象牙制品走私入境。经鉴定,冷宇航参与走私的象牙制品净重共计6640.29克,价值人民币276680.96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王晓松参与走私的象牙制品净重共计6447.44克,价值268645.4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在俄罗斯购得“浴女”造型疑似象牙制品1座、人物雕像疑似象牙制品1座。当月24日,二人乘坐CZ356号航班至武汉天河机场入境,共同以随身携带的方式将上述疑似象牙制品非法走私进入国内,并分别将上述疑似象牙制品以40000元和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国内买家东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案发后,东某某、赵某某将上述象牙制品上缴海关部门。经鉴定,上述物品为象牙制品,分别净重461.61克、316.5克,共计778.11克。

2、2019年4月,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在俄罗斯购得“西厢记”人物造型疑似象牙制品1套,冷宇航通过微信将之销售给国内买家任某某(另案处理)。当月16日,冷宇航、王晓松乘坐MU591号航班至上海浦东机场入境,以随身携带的方式将该疑似象牙制品非法走私进入国内,并暂存于冷宇航家中。案发后,冷宇航父亲冷某某将上述象牙制品上缴海关部门。经鉴定,上述物品为象牙制品,净重1026.54克。

3、2019年6月,被告人冷宇航指使其女友杨某某(另案处理),从法国非法携带疑似象牙制品2件走私入境,并销售给国内买家东某某。同年6月5日,杨某某乘坐CA876号航班至北京首都机场入境,将上述疑似象牙制品非法走私进入国内,并暂存于冷宇航家中。案发后,杨某某将上述象牙制品上缴海关。经鉴定,上述物品中的1件为象牙制品,净重192.85克。

4、2019年6月,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在丹麦购得疑似象牙制品共计20件。当月13日,冷宇航、王晓松携带上述物品乘坐CZ356号航班至武汉天河机场入境,被海关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有18件为象牙制品,共计净重4642.79克。

二、走私普通物品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晓松、冷宇航为牟取经济利益,多次共同或单独违反海关规定,未向海关申报,将在境外购买的古玩工艺品等以随身携带、行李托运等方式走私入境。经海关核定,其中王晓松参与走私的物品共计182件,偷逃税款248750.12元;冷宇航参与走私的物品共计108件,偷逃税款196586.8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起,被告人王晓松、冷宇航在丹麦BR拍卖行网站购得大量古玩工艺品,二人多次出国提货后以行李夹带、托运等方式将上述物品携带走私入境,其中20件已被王晓松售出。案发后,杨某某及王晓松妻子莫某某又分别将尚存放在二人店铺和家中的其中45件物品上缴海关部门,37件为王晓松所有、8件为王晓松、冷宇航共同所有。

2、2017年,被告人王晓松在俄罗斯购得金刚佛像一尊、人物风景瓷盘一个,均携带走私入境,并交予周某某。案发后,周某某将上述物品上缴海关部门。

3、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晓松、冷宇航与韩某某(另案处理)在俄罗斯共同以9万美金购得紫檀屏风一座,当月25日,三人将屏风分拆后以随身携带的方式自上海浦东机场走私入境,并交予周某某维修以便销售。案发后,周某某将紫檀屏风上缴海关部门。

4、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冷宇航指使其女友杨某某从法国携带佛像3个走私入境。案发后,杨某某将上述物品上缴海关部门。

5、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晓松、冷宇航乘坐CZ356号航班从俄罗斯回国,共同携带在丹麦、俄罗斯等国购买的疑似象牙制品及古玩工艺品5箱共计295件自武汉天河机场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在入境时被海关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冷宇航、王晓松、杨某某的出入境记录、网站购物截记录截图、王晓松、冷宇航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物证:扣押清单及涉案走私物品照片;3.证人证言:周某某、莫某某、杨某某、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19084号、19096号、19108号鉴定说明、湖北省博物馆(2019)鄂博文物鉴字第27号文物鉴定意见书、武机关综核定字(2019)185号—190号海关核定证明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武汉天河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象牙制品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而走私,其中冷宇航参与走私的象牙制品净重共计6640.29克,价值276680.96元,王晓松参与走私的象牙制品净重共计6447.44克,价值268645.48元;违反海关规定,走私古玩工艺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中王晓松走私物品偷逃税款248750.12元、冷宇航走私物品偷逃税款196586.81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晓松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宁

检察官助理:徐孟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冷宇航、王晓松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