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冷强在本市火车北站北广场,将被害人隆某某拉上其驾驶的渝C586E1的车后排座后,在车上以语言威胁、暴力恐吓、锁闭车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后在渝中区菜园坝强行索要被害人600元人民币现金。
2019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冷强在本市南岸区四公里汽车站,将被害人段某某拉上其驾驶的渝C586E1的车后排座后,在车上以语言威胁、暴力恐吓、锁闭车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后在渝中区大溪沟大礼堂附近强行索要被害人200元人民币现金。
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冷强在本市南岸区四公里汽车站将被害人王某某拉上其驾驶的渝C586E1的车后排座后,在车上以语言威胁、暴力恐吓、锁闭车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后在渝北区机场强行索要被害人400元人民币现金。案发后,冷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隆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冷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冷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附:1.被告人冷强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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