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冷成才,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成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冷成才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冷成才在兰陵县城区“城市花园”小区等地,多次骗得其同居情侣王某某的钱款共计132000元,并以王某某的名义零首付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后进行质押借款,致使王某某财产受损共计14470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冷成才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成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成才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贵彬
2020年2月7日
附:
1. 被告人冷成才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三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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