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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王某某等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胡同**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于某某欲购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福晟公元大地美湖澜苑**号楼**门**室的房屋一套,该售楼处销售经理被告人冷某某虚构于某某购买的房屋为工抵房,建筑商需要多交10万元回笼资金的事实,骗取于某某10万元。售楼处销售主管被告人王某某、销售顾问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冷某某诈骗于某某的情况下予以帮助。后三人将10万元俵分。于某某得知被骗后,于2020年5月7日报警。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群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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