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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25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81********,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工地临工,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 年 **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0********,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工地临工,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1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时许, 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258号附22号融创工地,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伙同万某某、向某某(均另案处理)盗窃工地扣件810个,将扣件在本市南岸区涂山路一废品收购站卖掉获赃款1710元。被盗赃物已追回。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冷某某伙同胡某某到融创工地盗窃扣件,并将赃物扣件六袋卖至本市渝中区白象街一废品收购游摊,获赃款200元。销赃后,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再次返回融创工地,盗窃扣件151个(赃物已追回)。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盗窃扣件961个共计价值4382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在本市渝中区融创工地被抓获,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盗窃公私财物达43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露

2020年8月18日

附:1.被告人冷某某、胡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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