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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冷某某,又名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3********,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学历,经商,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因犯非法拘禁罪,2010年10月22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9月5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有****,2012年9月17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一直没有执行剩余刑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狼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0********,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5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熊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4********,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蔡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至07月期间,被告人冷某某伙同蔡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赫山镇大丰村搅拌站附近一个渔场、全丰村三湾组和龙光桥镇腰铺子村刘某丙家开设赌场。赌场除向赌客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外,还安排了香烟、槟榔、矿泉水、面包、方便面等食物,安排了专人“看牛”放哨。赌场以“大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组织赌博一至两场,每场抽水约一万元,除去各项开支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冷某某、蔡某某各分得五万元。被告人熊某某后期主动向蔡某某提出到赌场来当“和手”,负责洗牌和发牌工作,每场获利200至300元不等,非法获利共计10000余元。

2019年07月15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龙光桥镇腰铺子村刘某丙家这一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及参赌人员十多人,收缴无主赌资600元及赌博工具。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冷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熊某某违法所得1100元,扣押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吴某某、刘某甲、汤某某、杨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郭某某、徐某某、刘某乙、王某某、陈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冷某某、蔡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蔡某某、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冷某某、蔡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熊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冷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因犯有****,被人民法院裁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一直没有执行刑罚,未执行的刑罚应当与本案判处的刑罚执行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冷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同时与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执行并罚。建议对蔡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熊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若辉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蔡某某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4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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