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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赵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号附**号,现住丹棱县********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93********,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4日、12月1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12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冷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共同成立“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下载游戏源代码,修改、制作后再予以销售,期间,被告人冷某某负责游戏软件的销售,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负责游戏软件的后台搭建,软件维护等技术支持,2017年3月,被告人冷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在明知他人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以8500元、4000元的价格将修改、制作好的游戏软件分两次卖给廖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用于开设赌场,并为廖某某等人在赌博游戏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冷某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内予以判处,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黄某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内予以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琴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冷某某联系电话:1808951****、1332093****,赵某某联系电话:1818009****,黄某某联系电话:1818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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