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汉族,高中文化,挖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冷某某驾驶轮式挖掘机行驶至德安县105国道**路口时,与孙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载孙某乙)相撞,造成孙某甲、孙某乙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后孙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冷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德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政
检察官助理:肖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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