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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冷某某载货驾驶“东风牌”普通小型客车(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东街与**北路交叉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违反规定行驶,将推自行车在路口捡拾物品的张某甲(男,殁年67岁)撞出,造成张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1月20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冷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冷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同年9月25日,冷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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