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个体,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由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冷某某醉酒后驾驶赣******面包车沿上高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上高县**路**路交叉口时,开车冲破护栏坠入锦江河内,造成冷某某本人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检察官助理:朱余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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