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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21时33分许,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34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明县陆圈镇恒世未来城小区东150米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1mg/100ml。被告人冷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岳某某证言;4.被告人冷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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