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8********,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住五通桥区**镇**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指派了值班律师,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0时10分许,冷某某醉酒后驾驶川LC****号小型轿车从牛华镇三塔村方向往竹根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三塔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冷某某拨打110报警。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冷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4mg/100ml。2019年9月16日,五通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翔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五通桥区**镇**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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