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55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叶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叶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公园南门东边路段时,被叶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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