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神山镇青竹山前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冷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附:
1. 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神山镇**村,电话:1325650****;
2. 侦查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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