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镇**居民委员会,住睢宁县**镇**村。被告人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驾驶吉B9****号小型汽车,沿S5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1KM处时,追尾撞上前方耿某某驾驶的苏8****号小型汽车,导致两车损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鉴定,冷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6 mg/100ml血。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冷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454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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