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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冷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宾馆**单元**室。被告人冷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9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驾驶苏N8****小型轿车搭载他人沿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泗阳大桥北首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经鉴定认定,送检的被告人冷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冷某某)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酒精呼吸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3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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