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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00分许,在G230线399公里加500米(黑山县绕阳河镇张刘村),被告人冷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辽J****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超车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李某某驾驶的辽G****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19年12月17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冷某某血液中已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63毫克。

2019年12月17日,冷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陈胜男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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