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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冷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1时40分许,阿荣旗居民冷某某驾驶蒙E*****号东风日产小型汽车沿阿荣旗那吉镇中央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前方同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小刀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乘车人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冷某某持有C1驾驶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及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龙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散页证据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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