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冷某甲(曾用名冷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号楼**单元**户。2015年11月25日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冷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胶州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附近,与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发生行车纠纷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冷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查询、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甲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积宝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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