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住南昌市红谷滩区**旅游城**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零时26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小型轿车,沿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洲上街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被害人甘某某所有的赣A*****宝马牌小型轿车及被害人杨某某所有的赣F*****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人冷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冷某某明知甘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冷某某带往江西中寰医院抽血检测,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8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2.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等
鉴定意见书;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
4.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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