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醉酒、无证驾驶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威海高区海水浴场附近出发,行驶至威海市荣乌高速双岛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冷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84mg/100ml。
被告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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