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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苏**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被告人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酒后驾驶苏E9****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中路路口时,与前方等红灯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苏EV****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苏EV****小型轿车损失人民币3500元。经鉴定,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冷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兰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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