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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醉酒(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从送检冷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96.21mg/100ml)后无证驾驶无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榆次区顺城街与花园路交叉口右转弯往东时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又与由东往西行驶郭某某驾驶的晋K****2比亚迪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冷某某跌落至头西尾东停驶王某某驾驶的晋K****1长安牌轿车车身上,造成冷某某受伤,中央隔离护栏及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冷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某、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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