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13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公安机关接警称德阳市区写庭酒店有人滋事,后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肖某某带领辅警江某某、杨某某等人到该酒店处警,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冷某某对肖某某头部实施殴打致脑震荡,并造成江某某、杨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覃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于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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