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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256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南昌市铁路公安局**公安处**支队副支队长,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社区******单元**室,住南昌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某身为铁路公安民警,2020年4月通过查询信息得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另案处理)系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网上在逃人员后,仍然与田某某保持交往、允许其在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家中住宿,并多次容留田某某吸食毒品。至2020年7月3日18时许,当地民警在冷某某家中将田某某抓获归案。

1.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冷某某和田某某在居住的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冷某某和田某某在居住的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和田某某、嵇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7月3日18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冷某某家中将田某某抓获后,冷某某在现场经传唤自行驾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聊天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并多次容留其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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