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冷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24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容留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冷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湖滨花园1栋“**店”,容留李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多名女子卖淫,冷某某每次抽取性交易的30元费用。2019年11月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店”查获卖淫女李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及嫖娼人员。2020年9月15日,冷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德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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