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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刑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区。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5月31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损坏财物于2015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7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6月2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冷某某多次到双阳区**社区大声叫骂,严重影响社区正常办公;

2.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冷某某多次到双阳区**办事处,踹门、大声叫骂等,严重影响办事处正常办公;

3.2018年8月,被告人冷某某在双阳区**饭店就餐时,拒不付账,大声叫骂,抡拐杖,严重影响饭店正常经营;

4.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冷某某在双阳区**局信访接待室,大声叫骂,撞玻璃等,严重影响信访局正常办公;

5.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冷某某多次到双阳区**粥铺就餐时,拒不付账,大声叫骂,摔餐具、酒瓶子,严重影响饭店正常经营。

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二)证人李某某、迟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害人郭某某述;

(四)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冷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立新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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