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冷冠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巷**号。被告人冷冠军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17日刑满释放;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冠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同年6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6、7月份,被告人冷冠军伙同张某甲(另案)在阜南县**镇**村**庄一树林开设赌场,赌场以牌九作为赌博工具,每天聚集一二十人参与赌博,按照庄家赢钱百分之十进行抽头,赌场累计开设约十天,每天抽头六、七千元。
二、2018年7月份,冷冠军伙同李某甲(已判决)在阜南县**镇**村**庄一处无人居住院内开设赌场,赌场以牌九作为赌博工具,每天聚集一二十人参与赌博,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进行抽头。李某甲安排闫某某(另案)看管钱箱子,赌场累计开设十余天,每天抽头一万余元。2018年7月11日凌晨,该赌场被临泉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5人,收缴赌资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丁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冷冠军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冠军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冠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冷冠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 笑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冷冠军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