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冷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大道**城**栋**室,**包工头。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江西**有限公司承建高安市**镇**城工程,被告人冷某某分包了该项目中的木工及模板安装工程。冷某某先后请了宋某某、陈某某等60余民工在工地做事,该工程于2017年11月底开始动工,到2018年10月份完工。工程款总额为4743180元,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江西**有限公司应支付冷某某4268862元工程款,实际已付冷某某4484060元工程款,其收到的工程款足以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冷某某以工程尾款未支付为由,并将收到的部分工程款在手机“**彩”网站赌博,而没有支付宋某某、陈某某等60余名民工工资。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3日向被告人冷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人冷某某故意将手机设置为“免打扰模式”,致使无法联系,拒不支付民工工资。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冷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家属已全部支付清所欠民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现已支付了劳动报酬,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志勇
(院印)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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