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冷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籍贯:湖北省谷城县,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某中专毕业后进入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至案发,任洛阳**商贸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9年4月至5月以公司采购扑克牌、电动车、酒水、办公用品等名义挪用公司资金1007743.16元,挪用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赌博,挪用资金至今仍未归还洛阳**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户籍证明;
5、转款明细;
6、到案经过;
7、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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