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2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高县泗溪镇xx村xx号。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虞城县城郊乡城中央小区居民蒋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了一名自称“张某”的男子,张某自称发现了赌博网站的漏洞,可以控制玩家赌博时输赢为幌子,诱导蒋某往所谓的赌博网站账户内投资钱,蒋某为了赢取更多的钱,在张某的指导下往张某提供的账户充值40.4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封,赢取的钱和本金都无法体现,其意识到自己被骗,遂报警。经查,张某给蒋某提供的充值账户有1、黄某,农业银行,账号6228182328758502671;2、伍某某,邮政储蓄银行6221804310000534542。2020年2月6日,被害人王某以类似的方式被人欺骗转入伍某某银行卡1.7万元。侦查人员随机调取了上述账户开卡以及取款时的监控资料,发现账户名为伍某某、黄某的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人冷某某,被告人冷某某供述,系“鲁迅”让其办理银行卡帮助收款,收款1万元给冷某某提成500元好处费。经查实2020年2月6日和2月9日被告人冷某某用伍某某、黄某银行卡帮助“鲁迅”取赃款11.7万元,另有6万元赃款冷某某取款时已经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左某、黄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王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取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