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市**区****庄**村**排**号,务工。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鲁******黑色大众牌帕萨特型轿车至黄岛区**街道**路**银行东侧停车场内,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弹弓将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鲁******黑色奔驰牌越野车后车窗玻璃打碎,将放在车后备箱内的酒、茶叶等物品一宗盗走(无法鉴定价格)。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后风挡玻璃的价格为人民币8556元。案发后被告人冷某某赔偿车主杨某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收到条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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