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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涉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01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卖血认识,被告人冷某某自称其在火车站工作。

2016年,被告人冷某某虚构其可以帮助介绍刘某某进火车站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刘建辉2500元。

2019年,被告人冷某某再次虚构其可以帮助介绍刘某某进火车站工作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5200元(其中1800元系现金交付,3400元系银行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制式服装一套;2.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友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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