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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7********,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4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牟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冷某某在牟定县**镇**路***理发店内,盗走黄某摆放在店内一部价值843.70元人民币的VIVO牌Y85型手机。

2、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冷某某在牟定县**镇**路**广场***服装店外,盗走徐某某摆放在车牌号为蒙*******货车驾驶座位上一个价值50元人民币的棕黑色皮挎包及包内的2850元现金。

3、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冷某某在牟定县**镇**路**小区商铺前,盗走王某甲摆放在车牌号为云******号车上一个价值30元人民币的黑色女式挎包及包内的40元人民币。

4、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冷某某伙同汪某某(另案处理)在牟定县**镇**路***店门外,盗走王某乙摆放在车牌号为云******越野车上一个价值80元人民币的黑色女式提包,及包内一个价值535元人民币的LV钱包、现金人民币200元、美元25元(172.36元人民币)、新加坡币12元(60.65元人民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盗窃的部分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3.户口证明、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强制隔离戒毒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有吸毒史;4.被害人陈述,证实财物被盗情况;5.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销赃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4861.71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冷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在牟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起诉书1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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