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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72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锐雄,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去至东莞市**镇**村**巷*号,见被害人陈某某的1辆电动三轮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三轮车的电瓶(价值不详)。

二、2019年8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去至东莞市**镇***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肖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价值不详)。

三、2019年9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去至东莞市**镇**巷**号对出, 见被害人唐某某的1辆电动三轮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三轮车的电瓶(价值不详)。

四、2019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去至东莞市**镇**街**号附近,见被害人彭某某的1辆电动三轮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三轮车的电瓶(价值不详)。

五、2020年4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巷**号,见被害人赵某某的1辆电动三轮车停放此处, 遂盗走上述电动三轮车的电瓶(价值不详)。

六、2020年4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去至东莞市**镇**社区**路**街*号门口,见被害人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停放此处,遂盗走上述电动三轮车的电瓶(价值不详)。

2020年5月25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村**区**号将被告人冷某某抓获,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电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22

1.被告人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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