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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22号 

被告人冷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方安信,广东星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7日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在**镇**村**路路段,将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玫瑰红色电动自行车(价值不详)盗走,骑行一段路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冷某某于2018年9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治安拘留5日。破案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2018年9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冷某某在本市**镇**门口,将被害人葛某某一辆粉红色山地车(价值684.46元)盗走,逃至大马路时被抓获。后冷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治安拘留15日。破案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2月24日9时许, 被告人冷某某窜至东莞市**镇**广场**店门口路段,趁无人使用剪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白色美礼达牌自行车(价值不详)的车锁剪坏并盗走。破案后,涉案车辆无法缴回。

经审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30日14时许在本市**镇**镇**工厂路段抓获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20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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