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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镇*****号。199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冷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冷某某以介绍买卖花木为由,私自将被害人吴某某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六组田地里的七颗桂花树销售给蒲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桂花树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冷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2020年3月26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8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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