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镇**新城**苑**幢**室(户籍在镇江新区**镇**村**号)。被告人冷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兴辉、被害人汪某某、韦某某、龚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冷某某至镇江新区龙泉新苑、瑞鑫嘉园等小区,采用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电缆线、电焊机等财物5次,共计价值8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一、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冷某某至镇江新区龙泉新苑**幢**号车库,窃得被害人汪某某的油菜籽70斤、铜线2斤。经鉴定,被盗油菜籽价值196元。
二、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冷某某至镇江新区龙泉新苑**幢**号车库,窃得被害人韦某某的茅台镇建国70周年盛世典藏纪念酒4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1192元。
三、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冷某某至镇江新区龙泉新苑**幢**号车库,窃得被害人龚某某的瓦尔塔牌旧汽车电瓶1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75元。
四、2020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冷某某至镇江新区瑞鑫嘉园**幢被害人徐某某的车库,未窃得任何财物。后冷某某至该小区**幢**号车库,窃得被害人曾某某的废铁块60 斤、废铝块10斤、废铜块10斤。后冷某某又至**幢**号车库,窃得被害人潘某某的河阳牌电缆线50米。经鉴定,被盗废铁块、废铝块、废铜块共计价值300元;被盗电缆线价值500元。
五、2020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冷某某至镇江新区龙泉新苑**幢**号车库,窃得被害人邵某某的博世牌电锤1把、东城牌电锤1把、博世牌角磨机2台、战狼牌电焊机1台、铁拳牌手枪钻3把、自来线1卷、铜芯线1捆。后冷某某又至该小区**幢**号车库,未窃得任何财物。经鉴定,被盗电锤、角磨机、电焊机、手枪钻、自来线、铜芯线共计价值6237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冷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钳子、螺丝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收款收据、销售凭证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某、韦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旸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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